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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遠雄集團」董事長趙藤雄因為涉嫌掏空、行賄,遭到檢察官起訴,法官裁准以5億5000萬元交保,金額創下紀錄。相對於趙藤雄的交保天文數字,有一筆微小到不能再微小的區區5萬元保釋金,也在台灣司法史上締造了一項紀錄──歷經長達18年的司法流浪,且勞師動眾到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,錢才終於回到原先主人的手上。

這段5萬元保釋金流浪個人信用小額借貸申請司法的故事,要從民國86年7月說起……

話說綽號「陳楠」的男子因為涉及麻醉藥品案件,被諭令以5萬元交保;他因為沒錢,找來小名叫「黃軍」的朋友幫忙。黃軍交出了這筆錢,陳楠獲得釋放。不料,才隔沒幾天,陳楠因為涉及另一樁刑案被判刑定讞,發監入獄服刑。

黃軍聲請發還5萬元保釋金。怎料,就在這段期間,他自己也因為先後涉及槍砲、毒品案件,陸續遭到觀察、勒戒、強制戒治,並經判刑確定,最後入獄服刑。不過,他訴請發還5萬元保釋金的事,卻始終石沉大海,從來沒有收到任何官方文書的回覆。

民國98年3月11日,黃軍假釋出監。此時,他的朋友陳楠也早已期滿出獄。黃軍不忘這筆錢,他再次聲請發還12年前所繳的5萬元保釋金。終於,有檢察官回覆他了,但函覆的內容嚇了他一跳:「保釋金已被法官裁定沒入」。

經他查詢,才知始末小額貸款公司:原來新北地方法院(當時稱「板橋地方法院」)早在民國87年8月25日就裁定沒入黃軍的保證金,理由是「陳楠當時被判徒刑8月,全案確定,但傳喚、拘提無著」。檢察官當時認定陳楠已經逃匿,因此向法院聲請沒入保證金獲准。

黃軍百思不得其解:當年他為友人繳了保釋金之後,陳楠並沒有落跑,後來也乖乖去服刑,保釋金為什麼還會被充公?黃軍不服5萬元被莫名其妙沒入,具狀向法院討回這筆錢。不過,新北地院裁定駁回。而且,在裁定書的最末一行,法官還告訴黃軍:「不得抗告」(新北地院刑事裁定書,105年度聲字第2432號)。這四個字,意謂著全案拍板,黃軍在民國86年7月為朋友間繳的保釋金付諸流水。

「民國86年7月」的這個案發時間點,吸引了最高檢察署的瞳孔。經過檢察官詳細閱卷後,發現全案裡的陰錯陽差……

原來,陳楠涉及的麻醉藥品案件,是在民國87年4月14日定讞,在發監執行時,檢察官傳喚、拘提不到他,因此在這年7月22日以「受刑人逃匿」為理由,向法院聲請沒入這5萬元保證金。同年8月25日,板橋地院裁定沒入這筆錢

但是,就在法院做出這項裁定前4天,也就是8月21日,陳楠其實已經前往桃園監獄報到,入獄服刑。

發現內情後,最高檢察署認為,陳楠既然已經入獄服刑,具保人黃軍的保釋責任就已經消滅,法院不能再以「受刑人逃匿」為理由,而沒入這筆保釋金。

檢察總長顏大和為黃軍提起非常上訴。最高法院審理後,支持最高檢察署的見解。民國105年9月29日,三審做出判決:板橋地院在民國87年8月25日做出沒入保證金的裁定,撤銷。(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書,105年度台非字第159號)

司法滾滾18年,黃軍終於拿回了這5萬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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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用破產怎麼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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